借用安全出口,通常出現在以下情況中:1、安全出口數量不夠;2、部份區域疏散距離不滿足要求;3、疏散凈寬度不夠。
本文講述借用安全出口的若干問題,尤其講述了地下設備房借用車庫安全出口的規則。
一、以下場所,可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
1、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公共建筑,當某個防火分區全部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具體要求,詳見《建規》5.5.9。
2、地下或半地下的廠房和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當有多個防火分區相鄰布置,并采用防火墻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具體要求,詳見《建規》3.7.3、3.8.3。
3、當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防火門的凈寬度,應滿足安全出口的最小凈寬度要求。注:防火門既然作為安全出口,就應該滿足安全出口的最小凈寬度要求(5.5.18)。
二、以下場所,不能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
1、汽車庫,不能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
鑒于汽車庫的防火分區面積、疏散距離等指標均比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相應的防火分區、疏散距離等指標放大,故對于汽車庫來講,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不得作為第二安全出口。(6.0.2)
2、三、四級耐火等級的公共建筑,不能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
考慮到三、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不僅建筑規模小、建筑耐火性能低,而且火災蔓延更快,故本規范不允許三、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借用相鄰防火分區進行疏散。(5.5.9)
3、廠房和倉庫的地上部份,缺少規范支持,也不應借用相鄰防火分區進行疏散。
三、非汽車庫專用的設備用房,不能利用通向汽車庫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
1、非汽車庫專用的設備用房,不能利用通向汽車庫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
汽車庫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不得作為第二安全出口(6.0.2),以此為據,非汽車庫專用的設備用房,當然也不能利用通向汽車庫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
2、附設在汽車庫、修車庫內的部份設備用房,疏散門可以直接向汽車庫或修車庫開啟。
附設在汽車庫、修車庫內,且主要為其服務的消防控制室、自動滅火系統的設備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煙、通風空氣調節機房等,應采用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樓板相互隔開或與相鄰部位分隔,部份設備室的疏散門可以向汽車庫或修車庫開啟,詳見圖示5.1.9。
有關借用安全出口的具體要求,詳見視頻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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