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防工程內不應設置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和殘疾人員活動場所。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098-2009 3.1.3
??2、三級耐火等級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當采用難燃材料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
??——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1.8
??3、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且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當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應超過3層;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應為單層;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
??2)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3) 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4)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5) 設置在單、多層建筑內時,宜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4
??4、附設在建筑內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墻上必須設置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2.2
??5、大、中型幼兒園的兒童用房等場所,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其他兒童活動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8.4.1-7
??6、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活動場所設置在木結構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1.0.4
??7、建筑總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119號令)第十三條
掃一掃·免費設計·咨詢
技術支持:搜浪網絡